明代法规


明代法规是在明太祖朱元璋法律思想的指导和影响下,吸收唐律及宋、元法律的有关内容,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统治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明代法规的形式有律、令、诰、例等,律,既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正式颁行的《大明律》;令,有明太祖朱元璋颁行的《大明令》等;诰,有明太祖朱元璋颁行的称为《大诰》的文告;例,明代条例繁多,主要有《钦定律诰》条例(全部属于死罪方面的规定,是用来明确、补充明律有关死罪的条款,颁行于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附于《大明律》后,共一百四十七条)、《问刑条例》、《充军》条例等。同历代法规相比,明代法规有其特点:①对于不直接威胁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典礼、风俗教化之事,明律大多较唐律为轻;而对于直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镇压人民反抗的法律,即贼盗、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大多较唐律为重。②明律中设立奸党专条,规定内外官交结、大臣专擅选官者斩,为前代所无。同时,明代法规中关于重治赃吏的条款,也较前代周密和严苛。③明代统治者对皇室、贵戚、官僚、宦官等所占有的大量庄田和官田严加保护。建立了黄册和鱼鳞制度,作为向人户征派赋税和差役的依据,并把欺隐钱粮作为惩治的重点,其保护剥削者利益的特点很明显。④明代法规加强了经济方面立法。如明律专门制定“钞法”,详定“盐法”、“茶法”,增定《田宅》、《钱债》、《营造》等法律条款,还制定一些严禁诱卖和卖良民为奴等方面的法令。⑤审判制度和严刑酷法有了新的发展。明代规定流刑以上案件的管辖、决断权属于中央,大狱重囚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会审,最后报请皇帝决定。由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等特务机关直接参加和控制审判,皇帝独揽司法权的情况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刑罚上,明在五刑外,将充军制度化。廷杖及种种律外酷刑也常被滥用。⑥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有关言论、思想犯罪的法律条款显著增多。明代前期较为重视法制建设,以《大明律》为代表的主要法规,曾不同程度地得到实行。明中后期,朝政日渐腐败,宦官擅权,厂卫横行,法令松弛,官吏任意轻重,封建法制备受破坏。整个明代法规主要用于强化封建专制统治,加强对劳动人民的束缚和镇压,维护业已腐朽没落的封建统治秩序和生产关系。它的基本精神和大部分内容为清王朝所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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