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甲


明代徭役之一种。略似宋代保役法(以保甲任差役)。里甲是分担差役的基层组织。《明书·赋役志》:“(洪武)十四年(1381),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甲有甲首。每年由里长一名偕甲首一名率领一甲之户应役;十年之中,每里长、甲首及每甲皆轮役一次。值役叫“当年”,轮次叫“排年”。每十年清查各户丁口资产消长,重新编审里甲,仍以本粮多寡为先后。里甲初用于传递公事、督催税粮、编排各种差役等,后有关官府的祭祀、宴会、营造、馈送等费,也都由里甲供应。凡编入里甲的正户,必有丁有产,其鳏寡孤独者、无产者,皆不入里甲之中;丁产仍为里甲之役的基础。明代中叶,里甲之制大变,正德、嘉靖时期,多数力差都变成银差。至派银成为定例后,无名供应之费,不时科敛之需,一概追征,而力役又不能免。英宗正统初,夏时创鼠尾册法,打破里甲之制,按全县民户丁田多寡,定全县户则上下,由大至小签派差役,差役编签之权,由里甲移于州县,初步简化了役法手续。神宗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均徭和里甲并入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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