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户


明代从事盐业生产的民户。灶户之称始于五代,唐、宋时又有“亭户”、“畦户”、“锅户”等称。明初,定天下之户籍,灶户为四种户籍之一。灶户分上、中、下三等,每户中有正丁一,贴(辅助)以余丁一、上、中户以丁多,可贴丁二名或三名。明初沿用宋元旧制,对灶户较为优待。灶户不但有草场以供采薪,而且又有荒地可供其开垦。又免除灶户一切其他杂役,给其工本米,引给米一石。政府又按时拨给炉户粮食,有时又按米价发给灶户钱钞,后又定钞数:淮、浙盐一引给钞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海北、山东、福建、四川一引盐给钞二贯。又规定灶户杂犯死罪以上只处杖刑,令其计日煎盐赎罪。为鼓励盐户多生产,规定征课余盐,灶户每生产一引余盐给米若干斗。至英宗正统时,课敛见多,灶户始困,并出现逃亡者。松江灶户亏课六十余万,盐户诉之于朝廷,英宗命直隶巡抚周忱兼理盐课。周忱请求铸铁釜、恤卤丁、选总催、严私贩四事,且请于每年正课外,分六年带征亏课,灶户稍安。世宗嘉靖五年(1526),以两淮增加引额,每引又增加余盐,又设处置、科罚名色,致使盐法大坏。嘉靖、万历时期,都有灶户与盐贩起义发生。万历时,爆发在淮扬产盐区的灶户与盐贩的联合起义,给明朝统治者以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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