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徙


明朝称移民为移徙。移徙是明朝初期调整土地关系的重要方式,它是把狭乡的人户移往人少地多的宽乡以利屯垦。政府对移民采取优惠政策,如发给移民路费、耕牛、种子、车具和一定数量的粮食,三年不征赋税。移民中多为无田农民。太祖洪武三年(1370),移苏、松、嘉、湖、杭地区无田之民四千余户于濠州(今安徽怀远、定远、凤阳、嘉山等县地)垦种;移江南民十四万户于凤阳。太祖洪武四年(1371),移山后(燕山山脉以北)民三万五千八百余户于北京附近各州县屯田。太祖洪武九年(1376),移山西及真定民无田业者于凤阳屯田。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移广东番禺等县民二万四千四百余人于泗州(今安徽泗州)屯田。太祖洪武十六年(1386),移广东瑶民一千三百余民于泗州屯田。太祖洪武二十一年(1388),移山西泽(今山西晋城)、潞(今山西长治)二州民之无田者于河北一带闲旷处屯种。太祖洪武二十二年(1389),移杭、湖、温、台、苏、松诸郡狭乡民无田者于滁(今安徽滁县)、和(今安徽和县)耕垦。太祖洪武二十五年(1392)移山东登、莱二府贫民五千六百余户就耕东昌。太祖洪武二十七年(1394),移苏州府崇明县民无田者五百余户于昆山垦荒。太祖洪武二十八年(1395),移青、兖、登、莱、济南五府民五丁以上及无田者一千余户到东昌屯种。成祖永乐二年(1404),移山西一万户于北京附近。移民中亦有罪民。太祖洪武五年(1372),令罪当戍两广的罪犯,悉发临濠屯田。洪武八年(1375),赦杂犯以下及官犯私罪者谪凤阳屯田。洪武九年(1376),令处笞以上罪吏万人悉谪屯凤阳。移民中还有豪民。洪武四年(1371),徙江南豪民十四万户屯田濠州。移民屯田,收到显著的效果,根据洪武二十八年(1395)的统计,东昌三府移民达五万八千一百二十四户,政府收屯田租三百二十八万石,彰德四府收屯田租二百三十三万余石。明初税粮收入最高的一年就是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共收入三千二百七十八万九千八百石,而东昌、彰德七府的屯田租共计五百五十余万石,相当全国总税粮额的六分之一。明初数十万户移民,后来都逐渐成为占有己业的自耕农,使元末土地集中的情况有所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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