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察制度


明代对京官的考核制度。明代对京官的考核,由吏部尚书和都察院都御史掌管,吏部考功司郎中及都察院河南道监察御史协助办理。考核六年一次,在巳年和亥年进行。考核内容有八: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考察处理办法有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贪者,为民;不谨者,冠带闲住;浮躁浅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级调外任。还规定五品以下,考察其不称职者,分级降罚;四品以上者,自陈去留,由吏部裁定。留下的官吏,品德如有缺点,给事、御史可以纠劾,称为拾遗。为拾遗所攻击者,都要处理,无获免者。所以在明孝宗(弘治)、明武宗(正德)、明世宗(嘉靖)、明穆宗(隆庆)时期,正直派官吏都以此为终身耻辱。而且考察将确定官吏的升降去留,所以为官吏所重视。正直派官吏利用京察黜陟奸邪,提拔贤能;邪恶派官吏则趁机结党营私,打击善类。于是大臣之间往往因考察而进行水火之争,其中以明神宗万历三十九年(辛亥年,公元1611)的辛亥京察和万历四十五年(丁巳年,公元1617)的丁巳京察斗争最为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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