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取


明代选举官吏的制度。即从地方上选取推官(掌勘问刑狱)、知县到朝内担任给事中、御史(即科道官)的制度。原为每年一举,或隔年一行。自从万历二十六年(1598)以来,行取不按时进行,吏部便将行取改为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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