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法


明代的田租徭役制度。课于田者曰赋。明初田赋,亦沿唐宋两税之法,夏有夏税,征麦;秋有秋粮,征米。又有丝、麻、钞、棉为两税的附纳品目。太祖朱元璋规定官民田赋,官田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芦地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三合一勺,没官田一斗二升。但苏松等地例外,田赋高达每亩七八斗,甚至一石二斗以上。王公贵族赋役全免,缙绅、生员、盐生也享有按品级优免的特权。课于丁口者曰役。丁有成丁、未成丁二种。民始生至十五岁为未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有三种:里甲、均徭、杂泛。以户计叫甲役(里甲),以丁计叫徭役(均徭),上命非时叫杂役。民户以外的军户、匠户别有军、匠之役。明初赋役之规制,虽有条理,但失之繁重与相距悬殊,故行之未久,便有混乱之象。官田赋重,民田赋轻,日久官田变为民田,民田负担官田之税;卖田不卖税,田去而税存。赋敛日益失平,小户负担沉重。役之苛扰,视赋尤甚。明代中叶,出现一连串赋役改革,神宗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是赋役改革的集大成者,它把丁役部分地摊入田亩里征收,避免了富户和权贵隐产瞒丁逃避赋役的现象,赋役征银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和运交国库,避免了里长、粮长的敲诈勒索。万历四十六年(1618)后,“三饷”加派,明代赋役法大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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