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州县学


明代府、州、县的教育机构和学府。明太祖洪武二年(1369),诏令全国府、州、县立学。谕中书省臣曰:“学校之设,名存实亡。兵变以来,人习战争,朕惟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京师虽有太学,而天下学校未兴,宜令郡县皆立学”。(《昭代典则》,见《明会要》卷25)设学官,府设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四人。州设学正一人,训导三人。县设教谕一人,训导二人。教授、学正、教谕掌教学、训导佐之。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令生员专治一经。洪武十三年(1380)规定,在京师的府学生员六十人,地方的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可每天供给廪膳,免除其家的差役二丁,称为廪膳生。还规定学官考课法,以科举中试情况定优劣。九年任满,核其中试举人数,府九人、县三人者为上等,举人少者为中等,举人太少或全无者为下等。洪武二十八年(1395),诏各少数民族地区各土司皆建立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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