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明朝监察总机构。由元代御史台演变而来。明太祖初袭元制,于吴元年(1367)设御史台,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等官。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改置都察院,洪武十七年(1384)定都察院官制,以都御史为正二品,与六部尚书品级同。正如太祖朱元璋所说,要“以六部为朕整理庶务,都察院为朕耳目”(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四)。都察院因古代官署之名,又被称为“西台”或“兰台”,一称“内台”以区别于南京的“南台”和各省三司中按察使司的“外台”。所设官职有左、右都御史,下属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都察院下辖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十三道。十三道监察御史是都察院基层官员,共一百一十人,正七品。都察院职责是纠察百官,如官吏之贤否、兵民之利病、风俗之美恶、刑赏之轻重、变故之隐伏、狱讼之冤抑俱为在察之列。特别对大臣之奸邪、小人之构党,冒犯官纪,学术不正,变乱成宪者,更当严察。都察院还要派外差。都御史的外差主要是总督和巡抚。比总督次一等的叫总制、提督、参赞、赞理,比巡抚次一等的叫抚治、巡视。御史的外差则较杂。在内有检阅各衙文书卷宗,巡视京营,监临乡试、会试及武举,巡视仓场、库房。在外有督学,有监军(出征时有御史随行纪功),有清军(按照清军条例,清理军籍),有儹运(催督漕运),有巡关,有印马,又有巡盐、茶马、屯田和巡按。巡按是代天子到地方办事的御史,品级虽小,但权势与地方三司等,甚至在布政使、按察使之上。都察院的设置,使我国传统的监察制度更加成熟、严密、系统,同时都察院职权的加重和扩大,也使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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