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宣布政使司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简称布政司。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下令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除南京直辖区外,全国分为十二布政使司: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增设云南布政司。成祖永乐元年(1403)北平布政司改为北京。永乐十一年(1413)增贵州布政司。从此,除南京和北京外,定为十三布政司。各布政司管辖地区,大致仍照元代时行省所辖范围。由于行中书省的名称已经成为习惯,所以一般还是称为行省,俗称省。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民政、刑狱军政。承宣布政使司中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属官有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从四品)。布政使司下设经历司,照磨所,理问所,司狱司,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等机构和部门。布政使司的职责是宣布中央政令,通达一省民情,考察官吏,掌握田土户口,征收贡赋,并督理一省礼仪、祭祀、灾情赈恤之事。明末地方权力移于总督、巡抚,而承宣布政使司成为钱粮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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