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


官名。始于明太祖洪武二十四年(1391)遣懿文太子(朱标)巡抚陕西。明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开始分遣大臣为巡抚。明宣宗宣德五年(1430)提升御史于谦等六人为侍郎,巡抚各省,自此各省开始专设巡抚,以节制三司。但当时只有河南、山西、陕西、南直隶、苏松等府设有巡抚官,其余布政司只是不时差遣大臣巡视,或一、二年而回。后来明孝宗弘治时,除浙江、福建外,皆有常置。明代宗景泰四年(1453)开始加都御史衔。巡抚的职责是了解军民疾苦、文武官吏扰民及应兴革之事,如有官吏枉法扰民,则上奏罢黜。巡抚有兼军务者,则加提督衔;有总兵的地方,则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地区广,事务繁重者,加总督,所以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巡抚的推举,内地由吏部会户部。边地则由吏部会兵部。明世宗嘉靖时,改由九卿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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