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地方行政区划名称。明初,改元代的路为府,是布政使司下的第一级行政机构。分全国的府为三等: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官秩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万石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不久,均改为正四品。全国共有一百五十九府。每府设知府一人,是府的最高长官,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明史·职官志四)。设同知、通判,无定员,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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