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官署名。始设于北齐,掌审核刑狱案件。隋、唐以后皆沿其制。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初置大理司,设卿,(秩正三品)。洪武元年(1368)撤销。洪武十四年(1381)复置大理寺,但不掌审判,而掌覆核,审判归刑部,与前代不同。寺设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秩从五品),为正副长官,左、右寺丞(秩正六品),协助卿处理寺内日常工作。为便于对全国重大案件的覆核,洪武十四年(1381)大理设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秩正六品),寺副二人(秩从六品)。明成祖迁都北京后,规定:两京(南京、北京)、五府、六部、京卫等衙门刑名,属左寺。顺天、应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卫所刑名,属右寺。神宗万历九年(1581)更定左、右寺为分理天下刑狱。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道,归左寺理;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今湖南、湖北)、广西、云南七司道,由右寺理。左、右寺寺正,各分区任事,互相稽察。明代行三法司制,以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凡刑部重囚都由大理覆讯而后定案。中叶以后,刑名权柄为宦官所持,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坐公案中央,而列卿受其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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