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政策


元朝商业极为繁荣,原因很多,其中元朝的重商政策作用重大。蒙古民族是游牧民族。畜牧生产的局限性,使他们不可能建立起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历来有重商的传统。战争使元朝南宋之间的榷场时开时停,对越境私贩,均予宽宥。中统二年(1261)八月宋私商七十五人入宿州,吏议处罚,可是忽必烈“诏宥之,还其货,听榷场贸议。”这类获私商后“命释之”的事很多(《元史·世祖纪》)。入主中原后,在“安业力农”的同时,注重发展商业。一、减轻商税。至元二十年(1283)七月,“敕上都商税六十分取一。”至元二十二年(1285)五月“减上都商税。”同年六月,“诏减商税。”为了鼓励内地商人到民族地区做买卖,对去上都的商人,“置而不征”,免税待遇。西域商人不承担杂泛差役(《秋涧集》卷八八)。二、保护商贾安全。“国初盗贼充斥,商贾不能行,则下令凡有失盗去处,周岁不获正贼,令本路民户代偿其物,前后累计,动以万计”(《元文类·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政府规定:商旅所至,“官给饮食,遣兵防卫。”“州郡失盗不获者,以官物偿之。”甚至派部队、战船护送商贾。对江湖盗贼,组织专门的围剿。保护商人安全,成为官员的要务。三、保护商贾资财。《元史·刑法志》)规定:诸漕运官,辄拘括水陆舟车,阻滞商旅者,禁之。”严禁“拘雇商车”“所拘商船,其悉还给。”救济商贾困难。因战争阻隔的商旅“给资归使(《牧庵集》卷十九《参知政事贾公神道碑》)”、“据其牲畜头数,畜给一石”(《牧庵集》卷二十)因官吏买商旅货物,不付给价款。政府“出钞四百万贯偿之”(《元史》卷一四二《彻里使张公神道碑》)。四、政府代偿高利贷。《元史·太宗纪》载,当时部分官民因借贷失去偿还能力,“诏以官物代还,凡六万七千锭。”《元史·史天泽传》载,当时民贷钱于西北贾人,“民不能给。天泽奏请官为偿。”为了不使贷钱者受损失,政府代民还债。五、元朝尤其重视海外贸易,制定了一系列海外贸易政策。(参见“海外贸易政策”条)。由于政府多方扶持,关心商人与商业的发展,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生产。例如:景德镇的瓷器、松江棉布、普洱茶、福建荔枝供应全国、有的远销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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