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目人


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之一。元朝统治者为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地位和对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推行民族分化政策,把全国各族人民分为蒙古、色目和汉人、南人四等。“色目”一词源于唐代,意为“各色各目”,元人使用“色目人”之名,就是指其种类繁多。具体讲,是对除蒙古以外的西北各族、西域至欧洲各族人的概称。常见于元人记载的色目人有唐兀、乃蛮、汪古、回回、畏兀儿、康里、钦察、阿速、哈剌鲁、吐蕃等。色目人在元朝的建立和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大量进入汉族居住地位,他们受到元朝的重视,待遇仅次于蒙古人。色目上层人物在元朝各级政府机构中占有一定地位,他们可以担任汉族官员不能担任的职务,如地方政府的达鲁花赤,一般为蒙古人担任,汉人任总管,色目人任同知,以便互相监督。在科举考试和入仕方面,色目人享受的优遇几乎与蒙古人相同。色目人犯重刑,与蒙古人一样由大宗正府处理。但是,元朝给予色目人优遇的只限于其上层人物,广大的下层劳动人民处于无权地位,有不少贫苦的色目人沦为奴婢。色目人进出汉族地区,对促进汉族与西北各族之间以及中国与西方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起了很大作用。一些久居汉族地区的色目人深受汉族文化的影响,有的为汉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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