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差


元朝赋税名目之一。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三项。(1)丝料,窝阔台汗八年(1236)实行“五户丝”制,规定投下户每两户出丝一斤输官;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投下本位。忽必烈建国后,改行“二五户丝法”,即每二户出丝二斤输于官,每五户出丝二斤输于本投下,合计每户每年出丝料一斤六两四钱,称为二五户丝,其中交给各投下的称为五户丝。丝料负担大为增加。(2)包银,蒙哥统治时期正式定为税目。1251年,蒙古国定汉地包银为每户六两,后改为四两,并许一半折输他物。忽必烈即汗位后,推行钞法,包银改为以钞输纳,凡当差户为包银钞四两,较前减轻了一半。投下户的包银原由本投下与官府分取,至元初年整顿后,包银全归朝廷。各种户计的负担也有不同,在元管户中有只纳丝而不课包银的“只纳系官丝户”、“只纳系官五户丝户”和“减半科户”等。延祐七年(1320),于江南征收包银,每户银二两,折合至元钞十贯。至治二年(1322)停征。(3)俸钞,忽必烈即位后,定官吏俸禄,至元四年(1267),令缴纳包银的民户每四两增纳中统钞一两,称为俸钞,专作官吏俸禄。因俸钞实为包银的一部分,故史载只说科差包括丝料、包银两项。负担科差的主要是民户、还有医户、猎户等。军、站、僧、道、儒等户免征。各类户所征科差的额数只是一个平均数,实际上则是按各户贫富不等,户等高低而分别摊派不同的数额。窝阔台汗八年曾宣布“依仿唐租庸调之法”,制定赋税制度。元代北方的赋税制度与前代的租庸调制是有密切关系的,科差就是庸调的继续,但唐代租庸调以丁为本,元代科差则以户为本,且收丝不收布,反映了元代北方家庭养蚕业的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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