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人


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之一。元朝建立后,为保持蒙古贵族的特权地位和维护对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推行民族分化政策,根据不同的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把全国各族人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在选用官吏、法律地位及其他权利、义务各方面都有种种不平等规定。第一等级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蒙古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与成吉思汗皇室出于共同祖先的尼鲁温蒙古人,有泰赤乌、兀鲁、忙兀、札只剌(札答兰)等二十余部;一是被称为迭列列斤的蒙古人(即一般的蒙古人),有大良哈、弘吉剌、伯牙兀等十余部。此外,札剌亦儿、塔塔儿、蔑儿乞、斡儿剌、八剌忽等部,元代也被视为蒙古人。蒙古的上层人物居最高统治地位,享有特殊权益,他们操纵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如中书省的丞相,必用蒙古勋臣,枢密院长官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御史台长官,亦规定非国姓不以授。行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皆置达鲁花赤为首席长官,规定要由蒙古人担任。蒙古人犯罪,能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但是,元朝给予蒙古人的优遇只是使其上层人物受益,广大下层蒙古人民处于无权地位,他们与汉族劳动人民一样受到蒙古贵族的压迫和剥削,贫苦的蒙古人甚至被贩买到异乡或海外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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