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制度


元朝的赋税制度南北相异,北方主要是税粮科差,南方征夏秋两税。窝阔台八年(1236),更定赋税制度,史称丙申税制,基本上确立了元代在华北地区的赋税体系。忽必烈即位后,对赋役数额有所调整,并在申明旧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封完之禁、会计之法,使之更趋完善。正税主要是税粮和科差。各色户计分别按照不同的规定输纳丁税、地税之中的一种。官吏、商贾纳丁税。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等验地交地税,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内者免税,逾此数者纳地税。一般民户大多数交纳丁税,中叶以后,在两淮、河南等地区,也有改征地税的。由于土地买卖、富户诡避等各种原因,在征收税粮时往往出现混乱和纠纷,经常有一户并纳两种税的情况发生。科差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三项。灭宋以后,元政府没有把在北方实行的税粮、科差制度推行于南方,基本上承袭南宋旧例,继续征收夏秋两税。江南也有科差,即户钞(相当于北方的五户丝)和包银,江南征收包银的范围小,时间也很短。盐税收入,占全国钞币岁入的一半以上。盐的生产由国家垄断。政府将工本钱发给灶户,所生产的盐全部由国家支配。盐场附近一般划为“食盐区”,由政府置局,按户计口发卖食盐。其余大部分地区为“行盐区”,由盐商向政府纳课换取盐引,到盐场支盐,再运到规定的行盐地区贩卖。岁课的对象是山林川泽的特产,或设总管府、提举司等机构经理,分拨一部分民户从事采伐加工,或由民间自行开采生产,政府以抽分等形式收取税金。杂课还包括茶课、酒醋课、“额外课”等。商税也是国库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杂泛差役,主要包括政府为兴役造作、治河、运输等需要而征发的车牛人夫、以及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库子等职役。元代前期,民户以外的其他户计一般都不承担杂泛差役,按元政府规定,分配差役时,应根据当役户的丁产,先尽富实,次及丁户。成宗大德年间改革役法,此后关于诸色户计的当役规定,不时变更,当役面有所扩大。元代的杂泛差役,是劳动人民十分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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