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


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蒙古统治者为了始终保持其最高统治权力,维护他们对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的统治,在推行阶级压迫的同时,又推行民族分化政策,根据不同的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把全国各族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在任用官吏、法律地位、科举名额和待遇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有种种不平等规定。在任用官吏方面,蒙古人居最高统治地位,享有特殊权益,色目人中的上层分子是被蒙古统治者利用为统治全国各族人民的得力助手,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纵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汉人绝不为相。次于丞相的平章以及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亦同此例。元朝统治者尤严防汉人掌军机重务,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在入仕途径上,也优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汉人、南人。四等人在法律地位上也不平等,在元朝的法律条文中,军事政治的法令中民族压迫固然显著,民事法令条文中民族压迫也丝毫不加掩饰,反映在汉人、南人的生命财产没有保障,而蒙古人、色目人在与汉人、南人的冲突中,即使犯了罪,也能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另外,元朝统治者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江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地,防范南人。严禁汉人、南人携带兵器,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违者没入家资。元朝统治者实行四等人制,旨在利用民族分化手段以维护其本身的特权统治,广大蒙古、色目下层人民和汉族人民是处于被统治、剥削的地位,贫苦的蒙古人甚至被贩卖到异乡或海外为奴,元朝的汉人、南人中间的广大劳动人民,备受蒙古、色目统治阶级以及本民族封建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苦难最深。四等人制的实行,更加使元朝的社会矛盾复杂、尖锐,从而加速了元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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