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社制度


元朝管理地方制度。元廷法令规定: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选择年高晓农事者一人为社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社内居民中,“或不务本业,或出入不时,或服用非常,或饮食过分,或费用无节,或原贫暴富,或安下生人,或交结游惰”(《通制条格》卷十六)等情况,社长都严加监视。对于游手好闲,不遵父母兄长教令,凶徒恶党之人,先由社长进行教训,如不改正,便籍记姓名,等候提点官到来时,在社众前审问是实,于门前粉壁,大字书写不务业、游惰、凶恶等名目,如本人知耻改过,则可由社长保明,报告官府,毁去粉壁。对所谓终是不改之人,但遇本社应派夫役,即遣使替民应役,直到悔过自新,方许除籍。社长对于上述人等如有失觉察,致有人户违犯者,则验轻重责罚。通过里社和这一系列的规定,元朝政府对各地居民进行着严密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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