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脱


蒙古语,意为合伙。蒙古和元朝经营高利贷商业的官商。从成吉思汗时期起,蒙古贵族委托中亚木速蛮商人经营商业,发放高利贷,从中坐收高额息银。大汗以及诸王、公主、后妃都各自设置斡脱获取巨利。其经营的商品主要是金银珠宝、名贵皮毛、金锦罗缎等供皇室和贵族享用的奢侈用品。蒙古初期,高利贷的年息为百分之百,次年息转为本,又复生息,一锭银十年后可本利共合1024锭。蒙古汗曾规定,斡脱被偷盗或抢劫而一年内不能破案,由当地居民代偿,如不及时赔偿,就作为债务。斡脱钱债使许多民户甚至一些地方官吏破产,陷入典卖妻孥还不足以偿债的境地,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1240年,窝阔台汗不得不下诏以官府钱物代还民户和官吏欠下的斡脱钱债,同时取消各地官民代偿斡脱失盗损失的规定。后根据耶律楚材的建议,规定钱债无论欠债多久,全部利息最终不得超过本银的百分之百。入元以后,斡脱不断发展。政府为持有圣旨、令旨的官商专立户籍,称为斡脱户。元世祖时,前后曾设诸位斡脱总管府、斡脱所、斡脱总管府等机构,掌管斡脱事务。地方亦设有斡脱局、斡脱府等官衙管理地方斡脱事务。斡脱商人向元廷和诸王不断贡献奇珍异宝和大批钱物,从而得到特殊庇护与特权。他们可手持圣旨使用驿站。官给饮食;可携带军器,或有官军护卫;货物可减免课税。斡脱商人还假公济私,夹带私人资金,发额外横财。追征斡脱钱债,对居民威害很大,导致许多人户破产。由于斡脱商利贷商业是元朝官府、皇室和诸王妃主剥削收入的重要来源,有元一代,其不仅未被废止,反而经营范围和权限不断扩大,为此危及元朝统治秩序,造成元代社会矛盾的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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