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司


市舶提举司的略称,元朝政府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攻取浙、闽诸地区,在泉州、庆元(今浙江宁波)、上海、澉浦(今属浙江海盐)4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又增添设广州、温州、杭州3处。至13世纪末,仅存庆元、泉州、广州3处港口设置。市舶司收入为“军国之所资”,其在元朝政府财政开支中占有重要地位。市舶司初建时,沿循南宋旧制,日久弊生,严重影响市舶收入,为此,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订“整治市舶司勾当”法则22条,延祐元年(1314),又修订颁布新的市舶法则22条。这两个法则,对市舶司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外贸易的控制,增加更多的收入。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辖,每司设提举2人,从五品。市舶司的主要职责包括:①根据船商申请,发给出海贸易证明;②对准许出海的舶船进行检查,察看有无违禁物品;③舶船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存货物,押送回港;④抵岸后,差官将全部货物监搬入库,并对全体舶员进行搜检,以防私自夹带舶货;⑤将舶货抽分,珍贵品十取一,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另征收舶税,三十取一。之后,发还舶商自行出售。对于来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市舶司也采取类似的管理办法。元代见于记载的与中国建立海上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达百余个,东起日本、高丽,西至东北非和西南亚,进口的舶货、种类繁多。市舶司的设立,使海外贸易趋于制度化,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有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元代中期以后,由于官僚机构的腐败,市舶司的作用不及初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海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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