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院


元官署名。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并统辖吐蕃地区军政事务的机构。初名总制院,设立于至元元年(1264)以国师八思巴领之。二十五年,尚书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以总制院统领吐蕃各宣慰司军民财谷,责任甚重,宜加崇异,奏请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的典故,改名为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以帝师领院事。置院使二员(后增至十员),另有同知、副使等官,下辖藏族地区各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等地行政机构。院使以下各级职官,包括藏族地区各级官吏,由院自选或由帝师举荐,均僧俗并用,兼管军事民政。宣政院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为元朝四大独立的任官系统。灭宋后,即置江南释教都总统;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设行宣政院于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后曾两度废而复置。吐蕃发生变乱,亦设行宣政院前往当地处理,唯重大军事行动,则由宣政院与枢密院商议。诸路、府、州、县置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为宣政院下属地方机构,管理各地佛寺、僧徒。至大四年(1311),罢僧录等司,凡僧人词讼皆归管民官决判。至顺二年(1331),复于各省置广教总管府16所,掌管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选僧俗官任达鲁花赤、总管等职。元统二年(1334)罢。宣政院所辖吐蕃之地,分设三道宣慰司: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甘思宣慰司)、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乌里藏宣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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