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


金朝管理盐的产销的制度。从事盐业生产的人称作灶户。灶户所产的盐全部归官府负责销售,严禁私售。金代于产盐地分设山东、宝坻、沧、解、辽东、西京(大同府)、北京(大定府)七个盐使司,作为专门管理盐业产销的机构。各盐使司下辖若干盐场,又各有其销售地界。各司的计量方法不同,山东、沧州、宝坻三盐司盐三百斤为一袋,二十五袋为大套,一袋、五袋、十袋为小套。解州盐司卖盐论席,每二百五十斤为一席,五席为一套。西京盐司卖盐论石,五石为一大套,三石为一小套。北京盐司则四石一大套,一石为一小套。辽东盐司卖盐大套十石。套以盐钞为凭证,袋、席、石以盐引为凭据,销盐时必须钞、引、公据(盐司的证明)三者皆俱备方可。盐价各地亦不相同,山东、沧州、宝坻价最高,西京、解州次之,辽东、北京价格最低。盐课收入以山东盐司最高,沧州次之,北京、西京最低。“世宗大定三年(1163)二月,定军私煮盐及盗官盐之法,命猛安谋克巡捕”(《金史·食货四》)。大定年间七盐使司共课税岁入六百二十余万贯。各盐司销盐法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大体采取两种形式,其一是按人口摊派,另一种方式则由盐商购盐,由他们再销往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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