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头税


又称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金史》志第二十八《食货二》)。金太宗时继续在金内地实行受田制,从而确立的田赋制度。由于金朝的受田制依据于牛具,因此在田赋上也以牛具为征收单位,故称牛头税。天会三年(1125)太宗诏令一耒赋粟一石。次年(1126)又诏“内地诸路,每牛一具赋粟五斗,为定制”(《金史》志第二十八《食货二》)。大定二十一年(1181)再改为输三斗。此赋税制度的征收对象是奴隶主和部分平民,奴隶从事耕作但一无所获,故不在征税之列。进入中原地区后,对南迁的女真屯田户继续实行此制度。该制较汉族民户缴纳的田赋为轻。奴隶主贵族虽大量占田,但多采取各种方法逃避或转嫁税收,使得金政府在实际上所征税收无多。牛头地是女真奴隶制赖以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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