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户


金户类之一,源于辽。辽圣宗统治时期,改行赋税制。头下州县的民户向官府交租,又向头下领主交税,故称为二税户。寺院占有的大批奴隶也“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成为寺院的二税户。这时辽的二税户实际上是有自己经济的依附农民或农奴。金初,各地的二税户又纷纷被女真贵族掠为奴隶,而寺院主也借机把二税户再次变成完全属于自己的奴隶,即所谓“岁久皆以为奴”(《金史》卷九十六《李宴传》)。这些重新为奴者不堪沦落,纷纷告官以求放免。大定二年(1162)世宗下诏,将确有凭证的原二税户放免为平民,但无凭据仍为奴。刘玑任同知北京留守事时,即因凡奴婢诉良,不问契券真伪一律放免为良,遭世宗贬官。世宗朝仅部分的解决了释奴为民问题。大定二十九年(1189),章宗初即帝位,对罢寺院僧道奴婢问题让朝臣讨论,完颜襄提出,出家人不得使用奴婢,不论何因而为奴者,悉放为良。若寺观物力原系依奴隶数定者,并合免除。此意见为章宗基本接受。故定:凡没有凭验、其主自己说出或经通捡物力而证明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即恢复其二税户地位。对有凭验的皆放为良。章宗明昌元年(1190)六月,仅北京等路免为二税户者达一千七百余户,一万三千九百余口。并诏“此后为良为驱,皆从已断为定。”恢复两税户身分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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