邑落公社


女真族部落制阶段社会组织的基本形态。约十一世纪初,在献祖绥可为部落联盟首领以前,邑落公社处于以父系为主体的氏族公社时期。其特征:在婚制方面残存有母权制时期的痕迹,已出现了男女对偶关系。男子在邑落中的权力明显增长。社会经济以渔猎为主。尚未定居和建造房屋,夏季随水草而迁徙,冬则“掘地为穴”或半穴居。氏族成员相聚而居,异居的小家庭还没有出现。各个氏族部落没有明确的固定分地,财产仍属于公共所有。氏族内部已开始出现“贫者”与“富人”之分和相盗窃之事,凡盗则杀之。无纲纪,亦无条教以约束诸部。邑落间“各自有长”,“酋各自治”,不相统一。“酋长”“大人”由民主选举或世选,尚未出现世袭。据载:此时还多是相互残杀,各争雄长,哄斗不能解。邑落公社内部基本上是以血缘关系为相互联系的纽带。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邑落公社逐渐被打破,向村寨组织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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