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庄田


亦称田庄、别业等。隋唐时期封建皇室、贵族、官僚、地主及寺院道观所占有的以土地为主的产业。庄田之称早见于北朝后期,但作为地主田业的通称却在唐玄宗以后。唐初,由于隋末农民起义的打击,地主的数量和他们直接占有的土地都较少,唐政府控制了大量的无主田地。在实施均田制的初期,社会上有大量的自耕农。在开元、天宝时期,地主、官僚庄宅周围的田地不断扩大,“庄田”或“庄园”的称呼普遍使用。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后,取消了占田限额和有关土地买卖的限制,土地更加迅速地集中到官僚地主手中,庄田则成为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其大小由几十亩至几万亩不等。唐代地主一般把庄田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有的庄派有专人管理,有的则由地主住在庄上亲自管理。租种庄田的农民,一般称为“庄客”、“田客”,他们要把收获的粮食一半以上作为地租交给地主,对地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除种地之外,还要服一些临时的劳役,如修房、护院等。庄田主要生产农产品,有的庄客也要从事一些手工业劳动。 庄田产品多用于自给,少数亦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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