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廨田


隋唐时期,分配给各级官署不同数量的田地,让其收取地租以作为办公费。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诏令给朝廷内外各官署分配公廨田,以所收地租充当办公费用。《通典·食货二·田制》记载了唐朝时分配给朝臣内外各级官署所分配公廨田的数量。京官自司农司到内坊、左右司御率府,率更府由26顷到2顷;外官自大都督到中戍、下戍、狱、渎自40顷到1顷。公廨田由各级主管掌握,离职时,移交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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