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地方学校


明太祖洪武二年(1369年)下诏,天下府、州、县都要设立学校,称为府学、州学、县学。在边疆设卫的也要建立学校称为卫学,统称儒学。若按当时的府、州、县、卫各设一所学校算,全国应有学校1430所左右,在行政机关所在地,也要设立学校。如洪武十七年(1384年)设行都司儒学,洪武二十年(1387年)设都转运司儒学、宣慰司儒学、按抚司儒学及诸士司儒学等,可见当时明代的官办地方教育是很发达的。府、州、县学及各卫司儒学的学科内容,按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的规定分礼(熟读经史、律令、诏诰、礼仪等书)、射(由礼部颁布射仪,举行射法演习和比赛)、书(临摹名人法帖,每日500字)、数(熟习《九章算术》四科。明代学生的待遇较优厚,学校都由固定学田为基金,学生入学即供给食宿,称为廪米,学生称廪膳生。学规很严,对学生的学业成绩有月考、岁考,对学生的品行有稽查簿记录,在学十年,学业无所成,或犯大过的,罚作吏人,追缴学费。学生不许评论政治等等。明代在乡里还要求35家就要设立一所社学,民间15岁以下的儿童送入读书。8岁以下的学生读《三字经》、《百家姓》和《千字文》。社学是小学性质的学校,但实行不久就废止了。此外,还为孔子、孟子、颜回的族人,设立孔、孟、颜氏学,并发给孔、孟、颜三氏教授生员廪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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