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田


指对公田的经营。“经营”在这里指的是对荒地、无主土地和没收的土地进行垦种和管理。《文献通考·卷七》:“齐高帝敕桓荣祖修理芍陂田,曰:‘卿但努力营田,自然平殄虏寇。’”据《齐书·长沙王道憐传附子义欣传》上说,修复芍陂可灌“良田万顷”。这里显然指的是管理和垦种好所管营田区的土地。到了唐代后期,内地广泛设屯田区,当时的人们也有称营田为屯田的。但到唐接近末期时,营田与屯田却是有着显著不同之处。如唐朝前期的屯田,军屯主要劳力是戍卒,民屯主要劳力是迁徙而来的。而这时营田的劳动力,按《新唐书·食货志》所说:“宪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佣以耕”。意思是说,营田主要是仆人或出租来耕种的。而被雇或承租的主要的并不是缺地少地的贫民,按《资治通鉴·卷二百四十八》记载:“招致农民强户,谓之营田户”。在卷二百九十一又说:营田区的劳力主要是“高赀户”。“强户”和“高赀户”就是农村中的富裕户。为了加强对这些营田户的管理和控制,唐朝在各道设营田使,多由节度使兼领,州县设营田务。各地营田户都归隶于营田户,而不隶属于州县,也不负担州县的徭役,他们根据用官牛与否,决定交出地租六成或四、五成。到了唐末五代之时,营田又有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官田转化为私田的现象。其原因一是营田的农户负担加重,如牛死而租不减。一是营田侵占非营田农户的土地或强迫农民充当营田户,国家纳税户减少,而营田收入又常被管理营田的官员侵吞。于是在五代县、周都曾宣布撤罢营田务及营田区,农户隶属州县,田、庐、牛、农器等,都归营田户作为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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