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田”字古时作田、形。从字形看,好像用沟、洫、阡陌把土地划成若干整齐的方块,有的字形中有“井”字,显示出已有了原始的灌溉系统,故称井田。井田制作为一项土地制度,最早见于《孟子·滕文公》,孟子讲“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意思是说, 一方里为一井, 一井900亩,井中的100亩为公田,井周围的800亩为私田,分给八家耕种,八家人把公田种完后,才敢种私田。周灭商以后,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周王室拥有全部土地的主权,承袭和发展了商朝的井田制。周天子把土地和“民”按地区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作为采邑或俸禄,由他们世袭享用,但不得转让与自由买卖,受封的奴隶主用以作为监督检查奴隶劳动勤惰的计算单位。周天子也可以把已分赐出的土地收回再转赐别人。如周懿王时,就曾把原来赐给暌的邑里转赐给大。到了春秋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牛耕逐渐推广,提高了在山林川泽的垦殖能力,在井田之外,开垦的私田逐渐增多,出现了土地的买卖情况。1975年,在陕西岐山县出土的西周共王时期的青铜器中,记有关于土地交换的事例有三件:一是卫盉记载了用玉器、服装与田交换时,以朋为货币折价成交;二是卫鼎甲有着以田易田的记载。这两次交换都报向官府,由官府派“三有司”到现场划疆定界而后拍定的。三是卫鼎乙记载了用车辆、帛与林地作交换,且是未报官府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划出疆界的。类似的资料也有发现在周厉王之时的。从这些事例中可以看到私田的增多及进行交换已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周王朝的土地主权已不是全归周王室所有了。私有土地的出现及自行进行交换,表明井田制的动摇。与此同时相映出现的另一种情况是“民不肯尽力于公田”,语见《公羊传》。如周定王(前606~前586年)时,有人经陈国去宋国,时已冬初,只见公田上杂草丛生,陈国田间的阡陌无从辨认。宋国也是杂草塞路,不只是禾稼堆在田野,就是已运到场上的谷物也没有人收拾,说明井田制趋向衰亡。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出现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商鞅变法,开阡陌,废井田。井田制的废除,标志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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