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政使司以下为府。按照洪武六年(1373年)的规定,府分为三等:纳粮20万石以上的为上府,20万石以下的为中府,10万石以下的为下府。明代以前州、县等第多由人口的增减而定,到明代改以所纳粮米多少为标准,这也是一种重要的改革。各府设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司狱司司狱一人。京府则称府尹。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明代当时全国有府共计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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