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设知府一人。知正一、二人,或三、四人(分理督粮、捕盗、海防、江防、清军、理事、抚苗、水利、诸务。量地置员,事简之府不设。)通判一、二人,或三、四人,(管粮、督捕、水利、理事、诸务、量地置员,事简之府不设。)至于经历、卫经历、都事、照磨、司狱、茶马司大使、宣课司大使、税课司大使、仓大使、库大使、茶引批验所大使、盐茶大使、递运所大使、检校、以及长官司吏目等官,均因应省区之需要而设,无定员。知府统辖管内一切职务,并且指挥下级官厅事务,但是与督抚司道不同,督抚司道,专在监督下级官厅,对于人民无直接的关系,知府则系牧民之官,亲自任教养的责任,其它征收租税,裁判案件,赈恤灾荒,举行典礼旌表,都为知府职内的事。另外,顺天,奉天两府为首都、陪都重地,别置府尹,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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