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县,除京县、畿县外,分为望、紧、上、中、下五等;4000户以上的为望,3000户以上的为紧,2000户以上的为上,千户以上的为中,不满千户的为下。县各置知县事一员。其职守根据《宋史·职官志》记载:“掌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其治环。”所谓知县,在法律上并非县令,但以命令使之知县中之事,颇近乎今日县长之试署,而事实上即系县令。于慎行说:“宋时大县四千户以上,以朝官知,小县三千户以下,选京官知”。由此可见知县与县令不同,以京官朝官之衔知其县事,但其实职并非县令,逮后设令,专知县事,知县即成为县令的专用名词。宋朝以京朝官知县事,一方面为巩固中央的集权,一方面所以重视县政。久而久之,人们多喜欢充京官而惧怕外移。其久不得调动,乃为县令。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诏县令,以十二事劝课农桑,宜各遵行,上副朝廷。一曰敦本业,二曰典地利,三曰戒游手,四曰谨时候,五曰戒荀简,六曰厚蓄积,七曰备水旱,八曰戒宰牛,九曰置农器,十曰广栽植,十一曰恤苗户,十二曰无妄讼。自政和以来,太平盛时,人皆重内轻外,士大夫皆轻县令之选,吏部两选不注者甚多,然后议所以增重激劝之法,宣和五年(1123年),县令只差60岁以下人;靖康(钦宗)初,诏初改官必为县,凡初改官,没有当过知县的,不许别处差遣。乾道元年(1165年),诏京官知县,以二年为任,虽然屡次变更,卒以三年为任。宋代佐治人员,在宋初年,并不设丞。天圣中,因苏耆请开封两县,始各设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内选充。熙宁四年(1071年),又于2万户以上的县,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任。北宋时期的县,比前朝略有增加,至道三年(997年)共有县1162,元丰八年(1085年)达到1235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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