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县制,有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区分县等的标准,根据《唐会要》载:“六千户以上为上县,三千户以上为中县,不满三千户为中下县。其赤、畿、望、紧等县不限户数,并为上县。去京五百里内并缘边州县户五千以上亦为上县,二千以上为中县,一千以上为中小县”。当时赤县6,畿县82,望县78,紧县111,上县446,中县396,中下县554,共计1573县。各县皆设县令1人。自秦汉以来,各代对于县官的设置,是较大的县设置县令1人,较小的县设置县长1人;唐代的县虽分七等,但都设置县令1人;所以县的官制,到此时才有一种划一的规定。唐代的县佐,有县丞、主簿、县尉、录事、司户、司法、仓督、典狱、博士、助教等员,是治理县政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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