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郡以下便是县,县是一种低级行政组织。那时的县制约有四类。根据《前汉书·百官公卿表七》上载:“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曰道。”《后汉书·百官志》载:“县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侯国为相,皆秦制也。”当时的县除区域大率方百里,普通的县以外,凡“道”、 “国”、“邑”三都是与县并列,实即县制,不过以人口的多少,来区别县的等差。每县、邑、道大者置县令一人,千石;其次置县长,四百石;小者设长,三百石,侯国的次序也是如此。他们的职务为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县、邑、道除令,长外并置丞一人,尉、大县两人,小县一人。他们的职务是: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此外,边县有障寨尉,以掌备夷羌犯塞,这是对于边县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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