绢帛


唐朝的币制,是一种钱帛本位,绢帛几乎可以说是十足的货币,除了对外方面不能作为货币以外,在国内绢帛具备了各种货币职能。不过绢帛究竟还带有实物的色彩,因为它的种类很多。在官方的诏令中,提到绫、罗、绢、布、丝、绵;在其他文献中,使用得最多的是缣、绢、绫、布。实际上也许不限于这几种。它们之间似乎并没有一定的比价,而是随时折算。大致上可以分为绢和布两类,绢帛类丝织物,用于大额的支付,布是麻织物,为一般劳动人民所使用。在唐初,绢帛用得比钱还多,后来钱币所占的比重逐渐加大。绢帛最重要的一种职能是作为价值尺度。在贞观年间,米价是以绢来计算。贞观初,斗米直匹绢,这是民间的情形。在官方,各种平赃都以绢为标准,所谓平赃就是计算赃款的价值,根据绢的尺数和疋数来定罪。债务案件也用绢疋计算。绢帛有时也发挥购买手段或流通手段的职能。开元二十年(732年)政府正式下令,市面交易,可以用绫、罗、绢、布、杂货等,不得专用现钱。二十二年(734年)又下敕令,凡庄宅、口、马等交易专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各种交易,市价在1000文以上的,也叫钱物兼用,违者科罚。当时,实际上还是以绢帛为主。文献中有用绢买柴、买鱼、买画、买鹰、买美女、买瓮的例子。绢帛用得最多的是作为支付手段。这方面包括借贷、税捐、俸给、劳务报酬、经费开支、赏赐、租费、贿赂、诊费、学费、文稿费等。当时有一个叫皇甫湜的为裴度作《福先寺碑文》,裴度赠送给皇甫湜车马、绘彩相当丰厚,但皇甫湜不满足,发怒说:“碑文三千字,一个字应值三匹绢,为什么给我这么微薄的报酬?”裴度笑了起来,就酬谢他绢9000匹。可见当时绢帛的使用,是很普遍的。应当指出,唐代以绢帛为货币或辅助货币,不是由于绢帛作为货币的优越性,而是由于钱币的不足,是一种不得已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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