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禁


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颁布禁海令,“寸板不得下海”。接着又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50里,越过限界者斩首。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收复台湾后,一度有所放宽,但很快又严申海禁,迄至鸦片战争以前,广州以外的各港口皆奉命封闭。大清律中列有违禁下海的专门条款,凡是将车、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绸缎等物品私自出海作交易的,杖责一百,货物车船充公入库,地方主管如果知情而放纵不禁,则与犯禁海令者同罪。乾隆时曾就海禁条例补充了30余例。直到1910年颁布《现行刑律》时才予以删除。清朝的海禁政令,对资本主义萌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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