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式的地方行政制度,最早是郡县制度。这种制度一般认为开始于秦代,但是在郡县以前就已经有了郡与县的名称。例如《周礼》上说:“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由此可见在周朝初年已经有县的名称存在了。当春秋时代,各大诸侯吞并弱小,大抵即以其地为县,或以赏功臣,或特命大夫驻守。例如:“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史记·秦本纪》);“晋……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冬,楚子……县陈”。(《左传》宣公十一年);“晋侯……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韩献子谏曰:“……成师以出而败楚之二县……”(《左传》成公六年);……“叔问曰:……陈人听命,而遂县之。……(《左传》昭公十一年);“……子谷曰: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命为令尹,实县申、息。”(《左传》哀公十七年)等。根据以上许多引证来看,清楚地知道在春秋时代已经有县的存在了。县有县大夫,县宰、县令、县长或县公。楚国的县官称为县公,例如《左传》宣公十一年:“诸侯县公皆庆寡人。”以后刘邦称沛公,也是楚国政制称公的遗意。所以,县制、县令在秦始皇以前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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