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五刑之一,用小竹板或荆条挞击犯人的脊背、臀部、腿部的刑罚。始于奴隶社会,西汉文帝后作为正式刑罚。隋唐后列为五刑之一,分为五等:笞10、20、30、40、50。元代曾改为六等,笞7~57不等。宋代后,笞常作为附加刑。被笞者皮开肉绽,疼痛非常。

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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