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清朝主要法典。简称大清律。清世祖1644年入关后即下令创制法律,以适应统治全国的需要。1647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是清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康熙、雍正两朝均曾作过增删工作。乾隆帝时以之泰任总裁,对原有律条逐条重新考证,进行总修,于清高宗乾隆五年(1740年)编成《大清律例》。该律在形式结构上与《大明律》相同,仍以刑名、法例为名例律,置于篇首,随后是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7篇,47卷,律文436条。所附之例,到晚清同治九年(1870年)竟增至到1892条。清代重视例,效力高于律,以至出现“有例不用律”的局面。清代的条例,五年小修改、十年大修改,成为固定的做法,而律则很少变更。《大清律例》规定的刑罚,除沿用前朝各代的五刑之外,当时实施的刑罚,亦极残酷。徒刑有:当差、为奴;流刑有:附近充军、近边充军、边远充军、极边充军、烟瘴充军(4000里);死刑有:凌迟、斩决枭首、斩立决、斩监候、绞立决、绞监候。名例律中关于区分公罪与私罪、累犯罪、俱发罪、共犯罪的规定,与《大明律》不相同的,往往有具体的补充说明规定,使其更为详尽。在法律的时间效力上采取“断罪依新颁律”的从新主义原则。《大清律例》综合了唐以后特别是明朝关于加强司法镇压的历史经验,同时也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和民族关系,因此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一是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十恶”条款,在大清律中一条不少,而且定刑重于明律,凡是谋反、谋大逆者,不分为首还是跟随,一律凌迟处死,并株连其父子、祖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京城和大兴、宛平二县地方官,可以不先向朝廷奏报而将境内的劫盗“就地正法”;对有“异端”思想者,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突出的表现是“文字狱”,康、雍、乾三朝罗织文字狱百多件,株连之广惩罚之惨,史所罕有。其二是严禁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之间私交往来,严禁宦官专权和大臣结党营私。大清律严惩渎职罪,强调官吏必须知法和执法。其三是维护满族居于优越地位的封建等级制度。大清律扩大了“八议”的适用范围,确认满族享有司法特权,满人犯窃盗罪可免遭刺字,如果重罪必须刺字,则刺于手臂不刺面额,即为一例。同时清律又作了良贱不平等的规定,强制保护奴婢役使制度,“奴婢殴打主人,无论有伤无伤,皆斩”。其四是保护旗地旗产和封建财产关系。其五是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其六是继续确认封建家族主义的统治。《大清律例》集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在刑法史上占有相当地位,但它毕竟是清王朝为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维持封建秩序,用以统治和镇压我国各族劳动人民的工具。

清代兵律

清代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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