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行法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疆域辽阔的巩固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大清律外还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苗律》等单行法。其中有的条例在开始时带有临时性质,在实行过程中感到有利于清朝统治,于是作为固定的条例。例如雍正十一年(1733年)制定的《西宁番子治罪条例》,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少数民族,拟定只用5年,到期则改用统一的大清律,但在试行到期后却是一再延期,直至“不必再请展限”。根据《番例条例》,蒙古人一般犯罪,根据轻重程度,判罚缴纳牛1~9头、马5~100匹,缴纳不足者处以鞭打,缺交1头,鞭打25,但最多鞭打100,再由当地官员设誓具结。对于一些疑案,定罪前先让当事人“设誓”。《番例条例》等单行法,不仅富于掠夺性,而且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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