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明朝最主要的一部法典。早在明朝建立前一年,即朱元璋洪武元年(1367年),就命李善长等人根据《唐律》撰律285条,与《大明令》一起颁布。明朝建立后的洪武六年(1373年),又命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翰林学士宋濂等人在洪武元年律令的基础上,吸收《唐律》的有关条款,因事制律编成《大明律》,于1374年颁行,大明律篇目同唐律一样为30卷,条令增至606条。明太祖阅览大明律,感到不妥当的条目还是存在,于是又令丞相胡惟庸等人评议厘正。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又命翰林院与刑部再次更定《大明律》。鉴于该时由六部(吏、户、礼、兵、刑、工)掌握中书省职权,所以在篇章体例上除以“名例律”安排于篇首不作变动外,其他则按六部官制分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六律。隋唐以来沿袭800多年的封建法律结构体系至此明显一变。到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又改定大明律中偏差大的78条,并将《钦定律诰》附后,总称《大明律》,正式颁布。诚如《明史·刑法志》所说:“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大明律》经过30年时间的撰编修订才正式颁行天下。明朝一代,除了附于大明律后的《律诰》被废弃外,其正式律文一直被视为历代相承的法典,从未更改。同唐律相比,两者不但体例不尽相同,且内容也颇多变化。名例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为以下各律的总纲,内容包括五刑、八议、十恶、自首、共同犯罪、并合论罪等。五刑为:笞、杖、徒、流、死,与唐律相同,但在附条中则增加凌迟处死的死刑和永远充军、边卫充军、近充军的徒流刑。八议、十恶,内容与唐律基本一样,但删去了唐律中以官职抵充徒流刑的规定。之外,增加了“贪赃”之法,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例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有人告发户部侍郎郭桓与其他人勾结吞盗官粮,朱元璋下令司法部门对其拷打刑讯,结果从六部侍郎以下数百名官员被处以死刑,供词牵连而关押者数万人。对一般罪行的犯人,也可以银赎罪。明律的篇章内容,既渊源于唐律也有别于唐律,是一部比唐律更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在明律制定后,明太祖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这充分说明朱元璋对明律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明律在维护封建统治中的重要作用。

五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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