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


1115年,黑龙江流域的女真族崛起,建立金国。早在11世纪中叶,女真族的完颜对于部落内的氏族成员已经“以条教为治”,产生了萌芽期的法律,不久便有了“杀人及盗窃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的不成文法和简易的司法习惯。1125~1127年,金先后灭辽和北宋,占据黄河以北大片土地,受到了汉民族高度发展的封建文化的影响,金政权即迅速向封建制政权转化,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封建性质法律。金熙宗皇统年间(1141~1149年),以女真旧制为基础,参照汉人法律,修编了《皇统制》,这是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金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年)颁行《大定重修制条》。金章宗明昌五年(1194年)又撰定《明昌律义》。泰和元年(1201年),进一步编成《泰和律令赦条格式》,其中包括以《唐律疏议》为蓝本而稍加修改的《泰和律义》30卷,以及《律令》20卷、《新定敕条》3卷、《格式》30卷,对金国的立法作了全面的总结。《泰和律》在实施中,因长年处于战争状态而收效甚微,但它对元朝的法律建设带来的影响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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