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囚


也称“虑囚”。指古代帝王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监狱,讯问察访囚犯,如发现冤案则予以平反,此为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录囚之制,始于汉代,并为历代王朝所重视。唐代自高祖开始,即把录囚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固定下来。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高祖执政第四年“躬录囚徒”。唐太宗贞观六年(632年),太宗亲录囚徒,将判死罪的390名犯人,全部放其归家,约定第二年秋季指定的时间回来正法伏罪,结果所放纵回家的死囚如期全数到朝廷报到,唐太宗为了这些死囚能够做到诚信两字而感佩,全部从轻发落。从此以后,每朝皇帝都把录囚作为一项“善政”而加以实行,凡是被录的囚徒,都从轻处理,或者降低用刑规格,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做法,接近于近现代的减刑、缓刑和假释的做法。唐代录囚,固定的做法是由司法长官——大理卿对囚徒“五日一虑”即每五天录囚一次。非固定的录囚,则有监察御史巡视各个州县,了解案情,平反错假冤案。明清盛行的会官审录之制即渊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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