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之法禁


明洪武(1368~1398年)间,盐引条例规定:各盐场灶丁人等,除正额引盐之外,夹带余盐及私煮盐卖者绞,百夫长知情故纵及参与买卖者同罪,两邻知私煎盐不首告者,杖100后充军。凡巡获私盐,俱归有关执法机关审断,犯人绞,携军器的犯人斩,盐货车船等物没收归官,中间人及窝藏寄放私盐的,杖100,发配烟瘴地面充军。挑担驮载的役夫,杖100,充军。有能自首的私盐犯,免罪。普通人若抓获走私盐犯,赏银10两,但对私盐犯要追究是从什么盐场、灶户买来的,依法律处断。运司拿获私盐,也要归有关执法部门审断,不许擅问。如果执法部门参与作弊脱放,与犯人同罪。偷取官运盐货,或将沙土掺和抵换者,计算赃物数量时,比普通偷盗要加一等罪。普通偷盗的杖80。卖完盐不能在5日内上交盐引,杖60。运销盐货,盐引与盐不能相离,违者以私盐论断。用旧盐引蒙混,按私盐论罪。伪造盐引的人处斩刑。买私盐自己食用,按犯私盐罪减一等,若再转卖,处绞刑。起运官盐,包括场户往来,搬运上仓,凡带军器者,均处斩刑。各盐运司运载官盐,只能用官船转运,若用其他船只装载,按私盐论罪。《盐法律条》规定:犯私盐者杖100,徒3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罪。拒捕者斩罪。盐货车船马匹等物并入官。买卖私盐的中间人及窝藏寄存者,杖90,徒2年半。挑担驮载的役夫,杖80,徒2年。买私盐自己食用,杖100,若再转卖,杖100,徒3年。将引盐越界货卖者,杖100,知道是越界卖盐,而买食的人,杖60。年终未交齐盐税的,计算不足之数,以十分为全额计算,少交一分笞40,每一分加一等,最多杖80。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官吏,若不认真收税,年终和上一年税额相比,有亏损者,也以10分为满额,一分笞50,每一分加一等,最多杖100。《盐法条例》还说:越界兴贩官私引盐,至3000斤以上的人,则在附近卫所充军,如原系附近卫所,则发边远卫所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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