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律


辽代律令的总称。辽以契丹民族为主,原称契丹国,947年建国号大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于916年建国后,命令大臣突吕不组织纂编《决狱法》,成为辽朝最早的刑法典。辽国初建,在太祖阿保机和太宗耶律德光的统治下建立宫帐制度和投下州县制。在皇室宫帐之下,因犯罪而罚作奴隶的契丹人被编入“瓦里”,一般契丹奴隶编为“著帐户”,也称“宫户”,为皇室服役。汉族人被掳掠到契族部落,建立一个个寨堡,称为“投下”(或“头下”),成为奴隶。依照辽的法律,奴隶主不但可以役使奴隶,而且可以任意惩罚乃至杀害奴隶。圣宗隆绪(982~1030年)时,着手改革法律,规定契丹人和汉人犯罪,“一等科之”——即同样定罪。兴宗重熙五年(1036年)颁布《新定条制》,史称《重熙条制》。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颁布《咸雍重修条制》,律条增多,连法官也难记熟。以上条制,均已失传。辽代刑罚,圣宗以前,除处斩和罚没作奴隶之外,死刑有投崖、活埋、乱箭射死;徒刑有木剑、大棒、沙袋(用熟皮缝合,盛沙半升,加以木柄击打),徒刑除有期限两等(一年半,五年)之外,还有终身无期刑。杖刑自50~300。辽代另有赎罪法,有品级的官员以及年70以上15以下者犯罪,可用金钱赎罪。

《宋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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