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之法禁


唐代乾元(758~760年)初年,第五琦建立盐法,凡是偷偷煮私盐和私自买卖盐的人,按其轻重加以治罪。贞元(785~805年)中,法律规定,凡盗卖1石(10斗)食盐的人要判死罪。到元和(806~820年)中,把盗卖1石食盐的死罪减为流放边远地区。这时度支使皇甫镈却上奏,盗卖1石盐的人仍应判死罪。还说,盗卖1斗盐以上的杖打脊背,官府没收犯人的车子、驴子;对于能捕捉到私卖1斗盐的人,奖赏1000钱。在节度使、观察使这一级,由判官缉察私盐,州这一级,由司录、录事、参军负责缉察私盐,凡未查出漏卖私盐1石以上的官员,罚其薪俸。凡卖河东两池私盐的人,及市场管理人员、买卖私盐的中间介绍人、卖私盐住的客店主人都一律治罪。私刮盐土1斗,按比作1升盐的罪过。州、县、团、保互相纠察。这比贞元之时的法禁还严酷。文宗时,奉天卤池生水柏,用水柏烧灰可煎得盐,凡采其灰1斗者,比作盐1斤论罪。开成(836~840年)末,皇帝下令,一个月内有两次贩卖私盐的事情发生,撤换县令,罚刺史的俸禄;一个月内有10次贩卖私盐的事发生,则罚观察使及其判官的薪俸。宣宗(847~859年)时,司空舆建立新法,把盐场、盐池用篱墙围起来,凡是破坏围墙偷盐及私卖盐的都是死罪,拿着弓箭偷盐抢盐的人也都是死罪。周墀还建议,偷和私卖河东两池盐的人,所到之处的保、社都要治罪,凡私卖出5石盐、私买进2石盐的人都是死罪,亭户(煮盐专业户)偷着私卖出2石盐的也是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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