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之法禁


元代中统二年(1261年)制定私盐法:①各类私盐犯,徒刑2年,决杖70,财产由官府没收,然后发落到盐司,带脚镣服劳役,到满服刑日期释放。若有告发而捕得私盐犯,在由官府没收的财物内,拿出一半做奖赏。如果捕获私盐犯,属于单纯违犯销盐区域的,则减犯私盐罪一等。由各州府长官处理禁治私盐不力的官员,如有私盐和违犯销盐区域的盐货发生,初次笞40,再次笞80,三次以上上报中书省定罪。若捕获私盐犯,依举报人那样给赏。如有盐司、盐监的官吏与灶户、卖私盐的勾结,与犯私盐的同样判刑。②各盐场对盐商不得随意留难,如不给贿赂不支客盐、不给勘合号簿或批引钞的,或是不按先后次序、秤盘不公平的以及先支盐等后又接受贿赂的,均徒刑2年。如果客商买到官盐后,一切车船手续都完备,在经过河流道路,各关隘、渡口、桥梁的官兵,若故意阻拦妄称事故者,陈告得到证实的,要杖100,而又索取财物的,判2年徒刑。若官员故意放纵下级这样做的,犯同等罪;属失察的,笞50。如有利用职权,买下客商的盐取利,徒刑2年,盐仍归本主,盐款没收。至元二十年(1283年)新格盐法:严禁官吏利用职权谋私利,刁难盐商。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重申各级官吏不得以权谋私利,主管官吏不得对权势之家赊卖盐引,多夹斤两。每引400斤,夹带多余斤重者,按私盐论处。盐引限期使用。食盐户凭验印信关防,如果印信过期,并有剩余盐货,又无其他理由,则按私盐论处。此外,伪造盐引的人斩,家产赏给举报人;失觉察者、邻居不首告的,杖100。盐商发卖时不呈出盐引,及盐引数外又夹带盐(运盐时要求盐引随身携带,)若盐引与盐不相随,均按私盐论罪。盐已卖出五日,不到盐司、县批纳引目,杖60,徒刑1年。若转用盐引,按私盐论罪。犯私盐及违犯销盐区域界限的,判决后到盐场充当盐夫,带脚镣服役,役满放还。在食盐中掺和灰土硝碱者,笞57。转买私盐自己食用者,笞57。捕获私盐,只查发现之家,不得攀指平民。发现有盐,并无犯人,仅以盐解官;未发现盐,虽有犯人,不问罪。不得随意闯入百姓家里搜查私盐。蒙古人私煎盐,也依法论罪。犯私盐者再犯,加一等,断徒如初犯;三犯,杖,断同再犯,流放边远地区。妇女免去徒刑。私盐犯拒捕者,断罪后边远地区流放,若伤人者处死。从这里可以看出,元代盐禁条目较以前细致多了,但纵有较完善法律,执行官吏营私舞弊,民困长久,必然起来造反。元末,就先在盐民张士诚、方国珍的领导下,拉开了大起义的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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